2004年11月1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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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音响成噪音 法院判决赔双倍
徐正敏

  案件回放
  为乔迁新居,小马在某商场购买了某著名品牌音响一台。两个月后,音响突然失去美妙功能,或是哑声,或是嗡嗡噪声一片。小马急急告知商场,商场说可去特约维修单位保修。小马送去后,经修理工人检查,告知小马此乃假货,不属于他们的保修范围。小马和商场几经交涉未果。遂将商场告上法院。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判决商场欺诈行为成立,小马胜诉,获得购买音响价款一倍的赔偿。
  法官说法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未规定之前,我国以及大陆法系各国都坚持认为民事责任的性质是对损害的赔偿,即受害人实际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而该条的规定使受害者能够获得比实际损失还要多的赔偿,从而打破了大陆法系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原则。对经营者来说,通过惩罚性赔偿加重了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遏制不法行为的再发生,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同时,该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确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关于该条文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果经营者只是一般性地侵犯消费者权益,没有构成欺诈行为,那就按照补偿性赔偿原则,而不应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例如,一批松下随身听的生产地原本在台湾,但上面标错产地,为新加坡,消费者购得后,就不应认为该店存在欺诈行为。
    2.必须是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是否要求增加赔偿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如果该消费者主张其权利,则经营者必须双倍赔偿,如果放弃该权利,那么法院不得强制经营者支付双倍赔偿。
    3.所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徐正敏)